日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华锡有色或公司)披露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》显示,华锡有色对被合并方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、负债进行计量时计算错误,导致
华锡有色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,以下简称《信披办法》)第三条第一款规定。公司时任董事长黄葆源、现任董事长蔡勇、时任总经理杨凤华、时任首席财务官李晓晨、现任首席财务官郭妙修未按照《信披办法》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,按照《信披办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主要责任。依据《信披办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华锡有色、黄葆源、蔡勇、杨凤华、李晓晨、郭妙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们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进行整改,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一、公司全体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的学习,逐步的提升履职能力,忠实勤勉、谨慎履职,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,杜绝类似问题发生。
二、公司应加强财务专员培训,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,保证财务报告信息公开披露质量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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